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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国节能中心系统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22 14: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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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函[2019]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节能(监测、服务)中心、节能监察机构:

为更好地服务全国节能中心系统,加强沟通联系、相互支持和经验交流,发挥节能信息作用,凝聚系统力量、更好地履职尽责推动节能事业发展,现就加强全国节能中心系统信息报送及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各地节能中心应高度重视节能宣传工作,与本单位现有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简报、刊物编辑工作有机结合,积极编撰、发布、共享节能领域重大工作信息,采编和提供基层鲜活情况作为信息内容,通过国家节能中心和各级各地节能中心网站、微信、简报等渠道进行宣传。积极就节能中心系统相关工作信息进行转发、评论,加强互动交流,回应社会关切。

遵守新闻采编纪律,所发布、转发、分享、评论、回复信息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未经审核、不能公开或公开后可能引起争议的信息。

二、报送内容重点

采编信息要提高政治意识,紧密围绕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时刻与党中央的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提高时效性,原创信息应在事件发生次日及时发布,特殊情况应在3日内完成发布。增强感染力和传播性,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更多使用活泼通俗的语言。提高信息稿件质量水准,引用信息应真实可靠,并注明来源和日期。采编内容主要包括:

1.转发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网站、官方微信发布的有关的信息;

2.转发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以及主要新闻媒体网站、官方微信发布的与节能工作有关重要信息;

3.各地方中心举办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等

4.各地方或各地方中心开展节能工作的亮点、重要经验、主要做法和成效;

5.地方在节能领城的重要文章、研究成果、重大技术创新、重点技术产品信息;

6.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经验及典型做法;

7.其他有关重要信息

三、工作组织

(-)各级各地节能中心可在原有职能和岗位基础上确定1名负责人,并指定1名信息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本地区节能信息的收集、采编和上报工作,以及相关事务的联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节能中心结合实际组织本通知中涉及事项的传达和落实,并将本地区市、县级节能中心报名信息汇总发送至国家节能中心。

(二)国家节能中心(宣传培训处)负责国家节能中心网站、微信的信息加载和日常管理维护,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微信、刊物和有关媒体推荐优秀稿件;定期组织研讨网站、微信信息保障等有关内容;具体承担文字审核、统计汇总及评分考核等日常工作。

国家节能中心每年组织一次集中工作交流及业务培训,通报各地方节能中心信息报送情况,并针对信息采编等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集中讲授节能政策、工作形勢、新闻采编、摄影知识等内容。

四、报送的方式和使用

(一)报送信息根据内容、形式,可在国家节能中心《节能工作动态》、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指导与合办刊物等媒体渠道刊发。拟在不同载体刊发的稿件内容,参照相应体裁格式撰写报送,并在报送时注明拟刊发载体。

(二)信息报送的方式为县、市及副省级中心报送信息至上一级中心的同时,直接报送至国家节能中心;省级中心直接报国家节能中心。

报送邮箱:xpcxcchinanecc.cn;传真:01068536001;联系电话:010685857776016

(三)信息报送发布流程

1.原创信息起草人或转载信息供稿人负责填写本单位“信息报送表”,报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同时报送至上一级中心和国家节能中心。

2.对地方上报信息,由国家节能中心宣传培训处和综合业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通过网站、微信、动态等发布;对于重要、敏感信息等,按国家节能中心信息报送程序办理。

五、奖励措施

国家节能中心每年对全国节能中心系统信息工作进行年度评比,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分别给予不高于3000元和10000元的物质奖励。

各地方中心可将信息报送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奖励,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国家节能中心《关于加强全国节能中心系统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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